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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程正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良,胡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程正良。被执行人胡金文。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正良与被执行人胡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正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金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正良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金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