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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棉根、吴显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棉根,吴显威,徐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彭棉根,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显威,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香莲,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林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显威所有的车牌号:K×××××、车牌号:H×××××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