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龚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823号原告龚某,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沈永标,海门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某,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