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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鑫雄、吴茂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雄,吴茂纯,谢秀凤,闽秀茂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赵鑫雄,男,汉族,1994年0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茂纯,男,汉族,1962年0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秀凤,女,汉族,1965年0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闽秀茂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关家坑206号B座228室。法定代表人吴茂纯。被执行人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新建科研楼508-510。法定代表人阮昌文。申请执行人赵鑫雄与被执行人吴茂纯、谢秀凤、闽秀茂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8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854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