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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范海娥与庞学连、王玉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娥,庞学连,王玉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民初833号原告:范海娥,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庞学连,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王玉杯,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范海娥与被告庞学连、王玉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2月28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后,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海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学连、王玉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海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庞学连、王玉杯立即归还原告范海娥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被告庞学连、王玉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庞学连、王玉杯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15‰计算,借期一年,到期还本付息。2014年12月29日,被告庞学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庞学连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15‰计算,借期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后,被告未依约支付本息。被告庞学连与被告王玉杯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庞学连、王玉杯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二份及结婚申请书一份,用于证明借款及两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潘庞学连、王玉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被告庞学连、王玉杯于1977年3月1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庞学连向原告范海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庞学连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庞学连拖欠借款未还,原告范海娥要求被告庞学连归还借款并从2014年12月29日开始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庞学连、王玉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交本案借款系被告庞学连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玉杯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庞学连、王玉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海娥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0元,由被告庞学连、王玉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范岳标人民陪审员  齐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