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昆山亿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袁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亿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袁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亿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金小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劲松,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金龙,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兴化市。上诉人昆山亿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亿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袁金龙提供的出库单、驾驶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求,均不予认可;袁金龙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货给亿塑公司。被上诉人袁金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袁金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亿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金龙、亿塑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袁金龙向亿塑公司提供PPR再生料,数量10吨,单价6,300元,总金额63,000元。货款结算:2016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全款。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金额的8%违约金。后亿塑公司称未收到货物拒绝付款,故袁金龙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袁金龙2016年10月14日出库单中注明:“昆山亿塑管业PPR吨10T沪DXXX**证号342XXXXXXXXXXXXXXX提货人宁某”。一审庭审后,亿塑公司书面答复称,宁某不是该公司司机,亦不是其他工种员工;经亿塑公司仓库核实,并未收到系争货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亿塑公司是否已提取货物。根据袁金龙提供的证据,2016年9月13日,亿塑公司曾使用沪DXXX**车辆至袁金龙处提货,同年10月14日,本案争议的货物出库单中亦注明“沪DXXX**”,虽然亿塑公司否认出库单中提货人“宁某”为其公司司机或员工,但结合亿塑公司曾使用沪DXXX**车辆提货及提货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符的事实,袁金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宁某及其使用的沪DXXX**车辆为亿塑公司派出用于提取本案合同货物的事实。且袁金龙庭审中陈述双方之前的业务往来均已结清,亿塑公司表示认可,但从袁金龙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2016年10月及11月份,袁金龙均在积极催讨上批货物货款,亿塑公司并未对所欠货款提出异议,故对于袁金龙已按合同约定向亿塑公司发货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亿塑公司提取货物,应按约向袁金龙付款,袁金龙要求亿塑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亿塑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全款,但亿塑公司未按约履行,按照合同违约责任的要求,亿塑公司应支付袁金龙合同金额8%的违约金,对袁金龙的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判决:一、亿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金龙货款63,000元;二、亿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金龙违约金5,0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1元,由亿塑公司负担。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查明欠款事实,要求亿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亿塑公司虽对袁金龙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对袁金龙的证据加以反驳,对亿塑公司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元,由上诉人昆山亿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