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席广友与席延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广友,席延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782号原告:席广友,男,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延金,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广友诉被告席延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广友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席广友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七��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