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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席广友与席延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广友,席延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782号原告:席广友,男,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延金,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广友诉被告席延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广友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席广友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七��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