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治峰与朱治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峰,朱治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722号原告:朱治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05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朱治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治峰诉被告朱治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治峰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治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治峰负担。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