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翕睿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翕睿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木凉乡玉岩铺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91242522U。法定代表人:刘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翕睿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金灵庙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5196622Q。法定代表人:梁光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翕睿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2017年5月8日收到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中林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馨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