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诉宋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宋某,李某,殷某,代某,马某,焦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工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琨。委托代理人:贺磊,该支行职工。被告宋某。被告李某,系宋某之妻。被告殷某。被告代某,系殷某之妻。被告马某。被告焦某,系马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宋某、李某、殷某、代某、马某、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铧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