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锐与被告刘迎胜、白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锐,刘迎胜,白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413号原告:马锐,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吴雅琴,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刘迎胜,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白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马锐与被告刘迎胜、白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锐的委托代理人吴雅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迎胜、白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因运费欠原告人民币30000元,承诺于一个月内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被告白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迎胜未做答辩。被告白伟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原告马锐曾为被告刘迎胜运输货物,2014年1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迎胜为原告马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马锐运输款叁万元整(30000元),一万元拾天内给,剩余二万加油半月加完。担保:白伟刘迎胜2014年11月25日”。后被告刘迎胜至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也未按照约定让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石油以抵顶欠款。本院认为,原告马锐为被告刘迎胜运输货物,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刘迎胜给付运输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伟在被告刘迎胜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担保”字样,现被告刘迎胜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被告白伟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刘迎胜、白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迎胜偿还原告马锐运输款30000元。二、被告白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迎胜、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