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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丽与被告李海涛、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李海涛,周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84号原告:于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中南路135号4栋4单元2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刘庄新村96号2户。被告:周影,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李海涛、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海涛、周影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东侧刘庄住房一处(产权证201321**),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海涛、周影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东侧刘庄住房一处(产权证20132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文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