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朝瑞、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朝瑞,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朝瑞,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本院在执行吕朝瑞与李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