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十堰市郧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十堰市郧阳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1行初13号原告赵磊。委托代理人刘道成,男,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郧阳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6号。法定代表人:田强,男,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国土资源局因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赵磊与案外人王帮有存在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在本院释明应先予解决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后,原告赵磊以另行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吕明智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