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180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改娣与徐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娣,徐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80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改娣,女,1963年6月28日撤诉,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徐亚,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济源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徐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亚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