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国勇、董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勇,董学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0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干部,现住桦川县。被告:杨国勇,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董学利,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国勇、董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凤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