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永权、刘学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永权,刘学梅,赵利红,曹红梅,贾志红,刘润娃,许怀宝,任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86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永权,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刘学梅,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赵利红,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曹红梅,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贾志红,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刘润娃,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许怀宝,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任春霞,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永权、刘学梅、赵利红、曹红梅、贾志红、刘润娃、许怀宝、任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永权、刘学梅、赵利红、曹红梅、贾志红、刘润娃、许怀宝、任春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永权、刘学梅、赵利红、曹红梅、贾志红、刘润娃、许怀宝、任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