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94号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270号。法定代表人:丁洛建。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孔亮森(曾用名:孔令一)名下位于涧西区天津路19号6幢2-803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