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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吴庆德、刘玉艳、陈丽娟、吴洪学、张丽春、尹世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吴庆德,刘玉艳,陈丽娟,吴洪学,张丽春,尹世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7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左洪燕,职务:银行职员。被告:吴庆德被告:刘玉艳。被告:陈丽娟。被告:吴洪学。被告:张丽春,被告:尹世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吴庆德、刘玉艳、陈丽娟、吴洪学、张丽春、尹世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