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吴庆德、刘玉艳、陈丽娟、吴洪学、张丽春、尹世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吴庆德,刘玉艳,陈丽娟,吴洪学,张丽春,尹世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7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左洪燕,职务:银行职员。被告:吴庆德被告:刘玉艳。被告:陈丽娟。被告:吴洪学。被告:张丽春,被告:尹世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吴庆德、刘玉艳、陈丽娟、吴洪学、张丽春、尹世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