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小芳与陈立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芳,陈立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090号原告:徐小芳,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告:陈立晶,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告徐小芳诉被告陈立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000元(装修汗蒸房26,000元、房间装修费用8,000元及其他费用、租赁押金4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立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租赁房屋的位置: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长塘路一巷18号。二、租赁房屋产权信息:原告称其不清楚涉案房产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清楚有无办理房地产证。三、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租赁合同未约定。四、房屋用途:租赁合同未约定。五、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2月22日,原告作为承租人与作为出租方的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六、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3,000元。七、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租金1,500元/月。八、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时间:每月1日至3日。九、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十、租赁保证金、租金返还:原告主张被告收取了租赁保证金3,000元、租金1,500元,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数天内房东不同意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与案涉房屋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向房东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据此,原告以被告未能保障其正常使用房屋为由,诉请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和租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认可原告的上述主张,原告有关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3,000元、租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十一、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庭审中,原告撤回有关装修汗蒸房、房间装修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徐小芳退还租赁保证金3,000元、租金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37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嘉佳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