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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胡康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0226执2045号秦祥考:你(单位)与胡康水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2016)浙0226民初523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7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款72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0元。(3)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0元。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宁海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账号:62×××30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院地址:宁海县中山东路121号邮编:315600执行员:舒和平联系电话:599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