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元信与被告刘银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信,刘银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466号原告:杨元信,男,1943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刘银书,女,现年53岁,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杨元信与被告刘银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元信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信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杨元信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