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军与汪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汪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闫军。被执行人汪殿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