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贾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贾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678号原告:李红梅,女,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贾新建,男,住齐河县。原告李红梅诉被告贾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红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松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