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贾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贾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678号原告:李红梅,女,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贾新建,男,住齐河县。原告李红梅诉被告贾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红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松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