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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易星、易广与湖南巨迪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康、方彰应、邝威铮、李丹丹、石梦婷、卢勇、许恒桂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星,易广,湖南巨迪尔科技有限公司,陈康,方彰应,邝威铮,李丹丹,石梦婷,卢勇,许恒桂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736号原告:易星,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易广,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巨迪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易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康,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方彰应,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邝威铮,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丹丹,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石梦婷,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卢勇,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许恒桂,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易星、易广与被告湖南巨迪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康、方彰应、邝威铮、李丹丹、石梦婷、卢勇、许恒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易星、易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星、易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关人民陪审员  苏石安人民陪审员  向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