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连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9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晗,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连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筱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连晗在扬州市开发区星联邦小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四次,窃得笔记本电脑等物。现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连晗在安徽省阜阳市中泰名城小区24幢楼下,用螺丝刀撬开黑色本田锋范轿车(皖K×××××)右后座玻璃,窃得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告人连晗于当日通过微信联系“爱回收”公众号,并通过顺丰快递将电脑销赃至上海爱回收总部,得款人民币321元。2.2017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连晗在扬州市开发区星联邦小区17幢一单元楼道口,用螺丝刀撬开黑色现代SUV(苏K×××××)的右后座玻璃,未窃得财物。3.2017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连晗在扬州市开发区星联邦小区203幢东侧一停车位,用螺丝刀撬开尼桑轿车(苏K×××××)的右后座玻璃,窃得三条硬长嘴利群牌香烟,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60元。4.2017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连晗在扬州市江都区新时代广场地下车库51号车位,用螺丝刀撬开沃尔沃轿车(苏K×××××)左后侧玻璃,未窃得财物。案发后,赃物利群牌香烟一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1;被告人连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连晗退出赃款人民币1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连晗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未到庭被害人王某1、王某2、张某1、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未到庭证人唐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连晗指认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快递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连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连晗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连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连晗从轻处罚的理由及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连晗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76元,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连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4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