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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114谢伟伟与刘谢飞、王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伟,刘谢飞,王腊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14号原告:谢伟伟,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波,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刘谢飞,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生,住。被告二:王腊香,女,汉族,1980年1月09日生,住。原告谢伟伟诉被告刘谢飞、王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谢伟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谢伟伟负担。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