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114谢伟伟与刘谢飞、王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伟,刘谢飞,王腊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14号原告:谢伟伟,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波,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刘谢飞,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生,住。被告二:王腊香,女,汉族,1980年1月09日生,住。原告谢伟伟诉被告刘谢飞、王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谢伟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谢伟伟负担。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