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振与侯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侯福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361号原告:陈振,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生,魏县。被告:侯福德,男,汉族,70岁,魏县人。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