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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振与侯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侯福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361号原告:陈振,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生,魏县。被告:侯福德,男,汉族,70岁,魏县人。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