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泰来县超大化肥经销处与张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来县超大化肥经销处,张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超大化肥经销处,住所地泰来县。经营者林超,男,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凤军,男,1972年6月8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超大化肥经销处与张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泰来县超大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凤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34408.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凤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泰来县超大化肥经销处也未能提供张凤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将张凤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