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孝英与邹红翼、胡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英,邹红翼,胡代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32号之一原告:李孝英,女,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李梦(原告之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邹红翼,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胡代勤,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李孝英与被告邹红翼、胡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李孝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孝英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正君审判员 黄 茜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