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秋林、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秋林,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曹秋林,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吴珊珊,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28日作出的(2011)菏牡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2017)鲁1702执176号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2011)菏牡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有存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账号:9170117214342050002123)上的存款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账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