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覃明刚与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明刚,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13135号原告:覃明刚,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39号1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补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巧,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明刚与被告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来啦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清虎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2月15日、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明刚、被告我来啦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明刚诉称,2012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至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1日,双方续签合同,期至2018年12月11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管理人员工作,基本年薪为180000元。2016年4月初,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变相裁员。就此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但未协商一致。2016年4月22日,被告通过邮件通知停止原告工作,2016年4月27日,被告要求原告签署一份名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注明工资结算到2016年5月6日。原告迫于无奈,在该协议书上签署“收悉,但不接受”。原告也只能对上述协议拍照。2016年4月28日,被告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2016年5月6日,被告单方面关闭原告在公司的工作邮箱。2016年5月16日原告迫于无奈办理了工作交接。综上,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1050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15000元、补发工资16125元。被告我来啦信息公司辩称,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原、被告双方一直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协商,但未协商一致。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提交虚假信息入职,被告没有违法行为,不应支付赔偿金。原告已经了解和学习了薪酬制度,因此其离职不应再支付年终奖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原告覃明刚与被告我来啦信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至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从事管理员岗位的工作,期至2018年12月11日,约定实行年薪工作制,原告基本年薪工资为180000元,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基本工资11250元,年度绩效工资45000元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及公司制度发放,该合同同时约定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须支付补偿。2016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告签名并注明“收悉,但不接受”。后原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5000元、代通知金15000元、补发的工资16125元、保险损失174847.06元。被告在此仲裁程序中答辩称,双方一直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其未向原告发送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存在。2016年9月15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实际解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另查明,2016年8月25日,被告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原告入职时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即离职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日起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补偿金。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上述通知。后被告也据此通知提出了要求裁决解除行为合法的仲裁申请。2016年11月16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的仲裁申请,作出成劳人仲裁调字[2016]第10295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5日解除。另查明,被告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了年薪类薪酬结构“月度目标工资=目标年薪乘以75%÷12,年终福利=年薪×25%,年终通过考核发放”,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当年12月25日前离职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年终奖金,不再予以发放”。另查明,被告提供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原告手写的离职证明上显示原告在原单位的职位为销售总监。被告提供的2016年8月25日阿艾夫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载明原告在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的职务。原告提供的2016年9月19日阿艾夫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载明原告在该公司担任云计算事业部销售总监职务。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无异议的工资表,以原告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为基础计算原告月平均工资为11824.99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保险领取通知书、照片、个人参保协议、失业保险金领取通知书、薪酬管理办法、离职证明、应聘登记表、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工资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虽然仲裁程序中被告坚称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且仲裁机构也据此驳回了原告仲裁请求,但在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也据此通知提出了要求裁决解除行为合法的仲裁申请,因此,本案应当根据上述特殊情况来确定争议焦点。鉴于仲裁调解仅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并未确定解除理由,故结合庭审中双方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以原告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补偿”,被告为此提供了一份阿艾夫技术有限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据此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被告提供的离职证明仅有单位盖章,并没有相关经办人员的签名,证明力较低,且原告在原单位工作仅4个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能力或者说是与工作能力匹配的职位可能还在考察阶段,以此阶段尚未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一些信息作为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据,并以此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证据明显不充分。(二)上述证明出具于2016年8月25日,被告作出解除通知亦是2016年8月25日,而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其向原告核实过此事,或者听取过原告的意见,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影响职工权利的重大事件,未听取原告申辩即迳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程序不当,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因此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违法。(三)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告的岗位,而被告在第一次合同期内,并没有因为原告的工作能力而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在合同到期后还与原告续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是认可的,且原告也未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即使原告在入职时提供了在原单位虚假职务的信息,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综上,被告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为94599.92元。(计算方式:11824.99×4×2)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的补发工资实质是原、被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度绩效工资,而被告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该部分工资年终通过考核发放,且规定当年12月25日前离职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年终奖金,不再予以发放。本院认为,年终奖是对劳动者一年辛苦工作或者完成一定业绩的奖励,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年终考核后确定。但本案中,被告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工作,因此未参加年终考核不能规责于原告,而被告规定的当年12月25日前离职视为自动放弃年终奖,应理解为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形。且若劳动者工作十一个月后,被告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年终奖,有违公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工作月份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25日解除,按照双方约定的年终奖总额45000元计算,原告要求的16125元在被告应当按工作时间比例向原告支付的年终奖数额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覃明刚的劳动合同违法。二、被告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覃明刚支付赔偿金94599.92元。三、被告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覃明刚支付年终奖工资16125元。四、驳回原告覃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苗速录书记员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