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石娥与赵石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石娥,赵石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48号原告赵石娥,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石军,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石娥诉被告赵石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石娥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石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