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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伟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549号原告:周伟,男,1990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亮,男,33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周伟诉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邓华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伟负担。审判员 开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