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东梅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协外认1号申请人邹东梅,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申请人邹冬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仁川地方法院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DEDAN106834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邹冬梅与徐正昶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对邹冬梅与徐正昶离婚事宜作出的调解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国仁川地方法院2016DEDAN106834调解书中“邹冬梅与徐正昶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邹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郭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江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