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莫阿甲与申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阿甲,申志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148号原告:莫阿甲,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志平,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籍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莫阿甲与被告申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阿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阿甲负担。审判员 欧继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