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艳、刘雯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艳,刘雯,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千,李子英,李涛,潘厚金,洪有芳,杨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黄艳,女,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住什邡市。法定代理人(系申请人配偶):刘小成,男,生于1980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申请人:刘雯,女,生于2005年6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法定代理人(系申请人父亲):刘小成,男,生于1980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9—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2353389T法定代表人:胡经祥,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千,男,生于1976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李子英,女,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李涛,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潘厚金,男,生于1953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洪有芳,女,生于1945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杨德才,男,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申请人黄艳、刘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千、李子英、李涛、潘厚金、洪有芳、杨德才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等值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川0682财保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千、李子英、李涛、潘厚金、洪有芳、杨德才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5月4日实施了相应保全措施,2017年5月8日将保全裁定书送达了申请人黄艳、刘雯,此后,黄艳、刘雯并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川X、川X、川X大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德才在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丰分社卡号为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诗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