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增玉与蔡春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玉,蔡春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津0116民初21571号原告:王增玉,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新港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友,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天津市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热电厂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增玉与被告蔡春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桂 华代理审判员 王 艳 君人民陪审员 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