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红波与石晓燕、刘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波,石晓燕,刘海斌,刘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1224号原告:马红波,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晓燕,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海斌,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明岩,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马红波诉被告石晓燕、刘海斌、刘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5日,原告马红波申请对被告刘海斌、刘明岩撤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马红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晓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红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2日,石晓燕从马红波处借款1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事后,马红波向石晓燕索要借款,石晓燕拒不返还,无奈,诉至法院。石晓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石晓燕在柴河镇建旅游山庄,从马红波处借款170000元,并为马红波出具借款借据一张,收到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经多次索要,石晓燕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马红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张、收到条一张,证明石晓燕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石晓燕理应返还借款。石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晓燕返还原告马红波借款本金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石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