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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友祚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93号原告:赵友祚,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29号立大2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780399998N。负责人:韩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祚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