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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兵、张福寿与被告陈书英、张丹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兵,张福寿,陈书英,张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687号原告:张长兵,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银港新城。身份证号5130231965********。原告:张福寿,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银港新城。身份证号5130231990********。被告:陈书英,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号。身份证号5130231963********。被告:张丹,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号。身份证号5130231987********。原告张长兵、张福寿与被告陈书英、张丹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长兵、张福寿以目前尚不具备解除合伙关系的条件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兵、张福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兵、张福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长兵、张福寿负担。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