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林云与曹俊峰、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云,曹俊峰,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599-1号原告唐林云,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洁,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峰,男,汉族,1946年11月9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红伟、白楷,该公司员工。原告唐林云与被告曹俊峰、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撤回了对曹俊峰、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云撤回对被告曹俊峰、许昌运通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庆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