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小会与郑合之、黄占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会,郑合之,黄占雷,温县水利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031号原告:郑小会,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人之,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合之,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黄占雷,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水利局,住所地:温县振兴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500570228X8。法定代表人:王红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会诉被告郑合之、黄占雷、温县水利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会负担。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琬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