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xx与盛x、盛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盛x,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8号申请执行人马xx被执行人盛x被执行人盛xx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盛x、盛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人170000元,于2017年9月给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下欠140000元分期给付,到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盛x、盛xx不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人马xx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将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盛x、盛xx不按期履行协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