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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桑普力遮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荣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荣森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荣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荣森公司,南京桑普力遮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荣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森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东麒路66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桑普力遮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普力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晓山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石莉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静,女,桑普力公司员工。上诉人荣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桑普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7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荣森公司上诉称,桑普力公司主要依据双方2016年7月5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书提起诉讼,而该协议书未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荣森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桑普力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合作研发及保密协议书》、《协商解除合同协议》起诉要求荣森公司归还研发定金、违约金及利息。因《产品合作研发及保密协议书》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桑普力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端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