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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某、蔡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2刑初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蔡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亦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蔡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上线庄家张某(情况不详)提供的网盘网址,通过网盘接单方式接受下线吴某、黄某、曹某,刘某、徐某、唐某、李某、陈某、刘某、尹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使用蔡某甲(农行账户6228481428898141975)、蔡某乙(农行账户6228481426260514779,邮政账户6217995960001068721)、蔡某丙(农行账户6228481426260596370)、蔡某丁(农行账户6228481429031559776),蔡某戊(农行账户6228481423981861912)的银行账户与上、下线进行地下“六和彩”资金转账交易结算。与上线进行地下“六和彩”资金转账交易结算的上线账户有蔡远波(农行账户6228481426566730376)、蔡某己(农行账户6228481426343029076)、黄某(农行账户6228481426312127372)、邱某(农行账户6228480979519129675)、徐某(农行账户6228481426314732674)。其中蔡某甲农行账户接受下线投注金额32326910元,蔡某乙的农行账接户受下线投注金额17617393元,蔡某丙农行账户接受下线投注金额36086600元,蔡某丁的农行账户接受下线投注金额24531041元,蔡某戊的农行账户接受下线投注金额384670元。累计接受投注金额110946614元,非法获利31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赃款3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通话详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吴某、黄某、曹某、刘某、徐某、唐某、李某、陈某、刘某、尹某、汤某、谢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蔡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蔡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竞猜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蔡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系主犯。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蔡某在公安机关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周某、蔡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对公安机关冻结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远波、蔡某己、黄某、邱某、徐某、蔡某等人名下的涉赌资金3342866.6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阳少荣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吴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夏林芳打印责任人:夏林芳校对责任人:张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