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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军、田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军,田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45号原告: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吕村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958628433。法定代表人:魏丽平,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田国平,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军、田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亦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