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邝德钢、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德钢,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1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德钢,男,1957年1月3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堂鑫,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德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邝德钢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将人事档案恢复原状或补办档案;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遗失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补办上诉人退休手续;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挪用上诉人工资款及下岗生活费87万8千元,支付上诉人独生子女费3千元及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邝德钢于1975年在硚口区教育局参加工作,系国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982年后调至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1993年10月9日被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通知为下岗教师,与被上诉人一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2016年7月向被上诉人登记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发现重要人事档案被丢失。由于被上诉人玩忽职守,恶意损毁档案,使上诉人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称:1、上诉人的诉请超过一年申请仲裁时效,依法应予驳回;2、关于上诉人档案及赔偿问题属于侵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恢复原状无事实依据;3、上诉人自1993年9月自动离职后,一直未在学校上班,也未领取工资及享受相关待遇,上诉人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4、上诉人于2009年已经提出相似诉请并已经依法判决,且已经通过再审程序审查处理,上诉人此次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邝德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立即将邝德钢的人事档案恢复原状。2、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赔偿因遗失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18万元,办理邝德钢退休手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3万元并赔礼道歉。3、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支付挪用邝德钢工资及下岗生活费89万8千元,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支付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补发独生子女费3千元及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75年邝德钢在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参加工作,1979年调入武汉市教育局,1982年从武汉市教育局调至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1993年9月武汉市硚口区教委颁布人事制度改革文件,邝德钢提出调入与所学专业对口的硚口区青少年科技电教辅导站摄影室工作。此后邝德钢未到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处上班,也未领取工资及享受相应待遇。2002年1月15日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同意邝德钢自动离职批复》文件,以邝德钢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为由辞退邝德钢。2008年7月8日邝德钢在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发现上述文件,遂以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未履行送达处理决定义务为由,于2009年1月4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月16日该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邝德钢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及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撤销硚教人(2002)3号文件的处理批复,恢复工作支付单方扣发的邝德钢工资款396000元、经济补偿金99000元,1993年8月至10月加班工资180元、至2009年3月上访投诉所交出的车船费、复印费620元及政策性社会福利、医疗、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费等。2009年11月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硚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驳回邝德钢全部诉讼请求。邝德钢遂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10年1月12日撤回上诉。2016年5月,邝德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6年10月10日邝德钢又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请求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硚劳人仲不字(2016)第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邝德钢于2016年10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前请。另查明,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于2016年11月24日将邝德钢个人人事档案移交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一审法院认为,邝德钢的个人人事档案已经移交武汉市硚口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并未遗失其档案。邝德钢虽称档案中有材料遗失,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现邝德钢请求判令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将其人事档案恢复原状,赔偿因档案遗失造成的损失180000元未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邝德钢请求判令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办理邝德钢退休手续,并赔偿精神损害230000元及赔礼道歉,因无证据证明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有应当为邝德钢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而赔偿精神损害230000元及赔礼道歉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邝德钢诉请支付工资及下岗生活费898000元,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支付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补发独生子女费3000元及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讼,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作出过处理。因此,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邝德钢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中,邝德钢提交2010年1月12日邝德钢与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及邝德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时在法院已达成和解,但学校久拖不结;提交1993年10月9日、1994年4月22日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邝德钢还在上班学校就要其下岗,邝德钢还在办调动手续,并不是自动离职,其档案材料1989年就被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弄丢了;提交邝德钢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档案材料1989年就被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弄丢了。经质证,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对邝德钢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日的调查笔录及邝德钢的撤诉申请只能反映双方有庭外协商意愿,但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1993年10月9日、1994年4月22日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出具的证明不能推翻2002年硚口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同意邝德钢自动离职批复》,且邝德钢要求撤销该批复的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邝德钢档案复印件不能证明邝德钢的档案材料1989年被弄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邝德钢要求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将人事档案恢复原状或补办档案、赔偿因遗失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因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已经将邝德钢的个人人事档案移交武汉市硚口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邝德钢无证据证明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遗失其人事档案材料,故对邝德钢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邝德钢要求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补办退休手续,本院认为,邝德钢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硚口区教育局已作出《关于同意邝德钢自动离职的批复》,亦有生效判决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故邝德钢并非在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退休,邝德钢无证据证明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应当为邝德钢办理退休手续,对邝德钢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邝德钢要求判令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支付挪用工资款及下岗生活费87万8千元、支付独生子女费3千元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讼,已有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原审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邝德钢要求武汉市第一聋哑学校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综上所述,邝德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邝德钢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曹文兵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雨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