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成国英与胡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国英,胡后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682号申请人:成国英,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迎辉,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后富,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担保人:钟X,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人成国英与被申请人胡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国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后富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成国英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社区���沙大道141未来现代城X室房屋和担保人钟X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XXX**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成国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成国英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社区星沙大道141未来现代城X室房屋和担保人钟X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XXX**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后富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