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屠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屠彦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836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玉,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屠彦海,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屠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如波 关注公众号“”